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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稻香村及法定代表人周广军被“限高”

    发布日期:2024-02-14 12:44    点击次数:190

    (原标题:苏州稻香村及法定代表人周广军被“限高”)

    中国网财经2月4日讯(记者 刘小菲)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近期发布消息称,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称,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民事一案,因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广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16日,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京0105执2459号,执行标的3146330,执行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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